生意做了多年
一直风平浪静
不料
一纸法院传票打破了宁静
这样的事
阜阳不少商家都遇到过
两超市因销售某品牌毛巾被告
阜阳两家超市因销售某品牌毛巾
被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
2022年7月,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将颍上县古城镇李季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李季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金号”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巾;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书显示,涉案公证书能够证明颍上县古城镇李季超市在店铺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颍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颍上县古城镇李季超市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界首市家辉生鲜超市也以同样理由,被该公司告上法庭。颍东区人民法院做出和上述案例同样判决。
因销售“熊大”等产品
阜阳多家超市被起诉
从2018年到2021年,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陆续将颍东区袁寨镇、正午镇、老庙镇徽润发超市,颍上县欧特福购物广场,万家福超市界首分公司,太和县爱家超市三角元店,苏果超市(太和)等阜阳十余家告上法庭。
其中一则判决书披露了原因:苏果超市(太和)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宁波善意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熊大”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华强方特因此向向苏果超市(太和)有限公司索赔10000元(生产商同案起诉)。最终,法院通过线下扣划被执行人苏果超市(太和)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5元。
多家超市因类似原因
被告上法庭
2021年9月,颍上县杜大伟超市御水兰庭店因销售与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晓蜜”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被市中院一审判决赔偿12000元。
2021年,颍州区福旺家超市,因销售的产品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所有的“景德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系同种商品,且商品底部印有“景德镇制”字样,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近似,一审赔判赔偿6500元。
2020年,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把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告上法庭,称这家超市侵害了他们的商标权,索赔15万元。对此,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答辩称,其使用的名称是随便想到的,没有侵权,不是主观套用。最终,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一审被判赔偿15000元,并不限于变更企业名称,拆除门面招牌。
近几年,超市、小商店商标侵权案频频发生,原因在于品牌公司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而销售者主体知识产权意识还很淡薄并对侵权法律知识也比较欠缺,并且这类案件多以超市、小商店被判侵权赔偿告终。
如果你是超市或小商店老板
一定要认清以下情况
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2. 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3. 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4. 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律师提醒大家:销售者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注意选择具备合法的资质,或者已经取得了相关品牌知识产权授权文件的供货渠道,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保留进货单据,付款发票等书面的凭证,以避免被无辜追诉时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
来源:阜阳公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