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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电动车主注意:已经明确,最高罚2万!
2022年07月28日 22:50   浏览:128   来源:同城信息

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设置最长三年的过渡期后

不得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

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最高将处2万元罚款……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与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拆除限速装置、加装车篷,都将禁止上路


“当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出行和外卖、快递等行业经营运输的重要工具,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切的法治需求。”因此,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表示,十分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等加强管理。


省公安厅副厅长赵怀印在会上透露,《条例(草案)》强化源头管控。在本省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标准、未经产品认证的,不得登记上牌上路。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最长三年的过渡期,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草案)》禁止实施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对拼装和违法改装、加装行为的管理。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包括拼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或者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车辆外形结构、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公共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禁止停放、充电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此外,规定了在公共场所与道路周边的停放规则,明确了禁止停放区域,提出了充电规范。其中明确,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车辆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充电设施将成建筑硬件“标配”


《条例(草案)》加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配套规划建设,明确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需求。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这些违法行为将受罚


《条例(草案)》初步明确,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界首交警曾多次开展针对电动车加装遮阳蓬的专项整治行动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


来源:安徽商报



来源 |界首生活114,界首同城信息整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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